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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 联合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 联合会组织清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条 联合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即为终止。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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