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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 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会费是联合会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联合会对每个会员都应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按如下标准执行:


在联合会中的职务 会费标准
会  长 5000元/年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3000元/年
理事、监事 2000元/年
普通会员 6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会费的缴纳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逾一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清当年会费。入会时至下一年交纳会费时间长于六个月的,交纳一年的会费;短于六个月(含六个月)的交纳半年会费。会费收取计算起始时间为:每年度的11月1日至第二年10月31日。

  第二十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每年向会员公示一次。 

  十条 联合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一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经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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