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为更好确保联合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核心议事和具体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全权负责处理联合会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必须是联合会会员代表,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联合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理事会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邀请监事长列席。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另选举。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联合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联合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联合会财务;
(2)对联合会任职人员执行联合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或者联合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联合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联合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联合会会议;
(5)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7)联合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