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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章程


(2017年10月20日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名称为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本文所称沃柑产业是指从事沃柑生产、加工、销售以及栽培技术服务、农资服务、农产品销售、包装、宣传推介等相关上下游产业链的行业。

  第二条 联合会是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沃柑种植大户、农户及与沃柑生产相关行业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产业民间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城区产业政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沃柑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标准化程度,提高企业在对外交往、交流合作中的整体地位,提高沃柑产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联合会是政府对沃柑产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能是:发展沃柑生产,组织生产和销售,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做大做强产业,带动帮扶群众。发挥信息传递、政策研究、经营指导、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作用。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武鸣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合会办公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九联村(广西鸣鸣果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沃柑行业市场调查,了解市场动态,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沃柑产业发展计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制定联合会的相关标准,督促会员企业按联合会标准组织生产,推动联合会相关标准的贯彻执行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三)向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产业政策、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建立信息网络,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和市场导向工作。 

  (四)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做好带动帮扶农户工作,鼓励龙头企业探索与专业大户、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促进农民增收。 

  (五)组织会员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产品展览和项目招商等活动;组织各种技术培训,为会员培训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六)对会员提出的急切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 

  (七)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同类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沃柑产业发展的各种活动,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沃柑种植大户、农户及与沃柑产业相关上下游行业人员; 
  (三)承认联合会章程,接受联合会管理; 
  (四)愿意履行联合会职责和决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联合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和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 为更好确保联合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核心议事和具体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全权负责处理联合会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十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 联合会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联合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必须是联合会会员代表,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联合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理事会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邀请监事长列席。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另选举。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联合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联合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联合会财务;
  (2)对联合会任职人员执行联合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或者联合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联合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联合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联合会会议;
  (5)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7)联合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 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会费是联合会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联合会对每个会员都应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按如下标准执行:


在联合会中的职务 会费标准
会  长 5000元/年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3000元/年
理事、监事 2000元/年
普通会员 6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会费的缴纳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逾一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清当年会费。入会时至下一年交纳会费时间长于六个月的,交纳一年的会费;短于六个月(含六个月)的交纳半年会费。会费收取计算起始时间为:每年度的11月1日至第二年10月31日。

  第二十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每年向会员公示一次。 

  十条 联合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一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经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 联合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 联合会组织清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条 联合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即为终止。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 本章程由本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